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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803民初621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4-05-31 09:55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24)粤0803民初621号

谢志健:

原告广东富地贝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秀文、谢志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4)粤0803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何秀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富地贝贸易有限公司清偿货款34933元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货款349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算,自2023年7月2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何秀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富地贝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对被告谢志健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6.9元,由被告何秀文负担812.08元,原告负担464.82元。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案件受理费812.08元,被告何秀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812.08元。如逾期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五月三十一

 

   

联系电话:0759-2368971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审管办61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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