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黄文锋:
本院受理原告梁小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黄文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梁小侠借款本金16500元。二、驳回原告梁小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47元,由原告梁小侠负担82.22元,被告黄文锋负担106.25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106.2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