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240号
彭剑锋:
原告林东伟诉被告彭剑锋、刘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803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彭剑枫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东伟偿还借款本金351053.47元及截至2023年1月13日的利息5247.16元,之后的利息继续按年利率15.4%自2023年1月14日起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彭剑枫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东伟支付律师费15000元。三、被告刘琴对被告彭剑枫的上述第一、二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林东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87.15元,财产保全费2611.43元,共计6398.58元,由原告林东伟负担351元,被告彭剑枫、刘琴负担6047.58元。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6047.58元,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6047.58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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