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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803民初1077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4-06-08 15:58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24)粤0803民初1077号

黄焕春:

原告吴燕华诉被告黄焕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803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焕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燕华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支付利息(按年利率15.4%自2021年6月12日起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燕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68.76元,由被告黄焕春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668.76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668.76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八日

 

联系电话:2368953  陈大维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5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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