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2096号
韩淑娴:
原告吴海华诉被告韩淑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廉洁司法承诺书、证据副本。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欠款82000元、被告承诺补偿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双方首次对账之日2023年7月7日起以82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起诉之日2024年4月10日为2214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原告维权支出费用。本案定于2024年7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五楼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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