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1700号
杨兴源:
原告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兴辉、杨兴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廉洁司法承诺书、证据副本。原告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向原告给付货款本金共计人民币56546.72元(大写伍万陆仟伍佰肆拾陆元柒角贰分);二、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2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依照附表计算方式计算金额,暂计算至2024年3月25日的违约金共计人民币9727.35元(大写玖仟柒佰贰拾柒元叁角伍分);三、请求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定于2024年6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五楼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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