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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401号
发布时间:2014-11-13 09:50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苏彭贵:

    本院受理原告韩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5119下午3时在本院五楼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法院(法庭)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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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姓名

吴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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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022

            

               联系人: 吴嘉嘉   联系电话: 0759-2368959   传真电话:07592368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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