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苏彭贵:
本院受理原告韩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5年1月19日下午3时在本院五楼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法院(法庭) |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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