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1516号之一
陈电: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益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4)粤0803民初15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裁定书:本案按原告广东益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62.84元,减半收取计1931.42元,由原告广东益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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