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2206号
湛江国美商业有限公司、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芳与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司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24年7月31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0二四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