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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803民初1556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4-06-13 16:34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24)粤0803民初1556号

蔡成义:

本院受理原告邓妃号诉被告蔡成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4)粤0803 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蔡成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妃号偿还借款本金783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4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二、驳回被告蔡成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蔡成义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5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31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速裁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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