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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803民初2273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4-06-16 16:35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24)粤0803民初2273号

蔡秀娟:

本院受理原告刘那东诉被告蔡秀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4)粤0803 民初22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蔡秀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那东退还货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蔡秀娟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31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速裁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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