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2339号
唐裕清:
本院受理原告李柳冰与被告唐裕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8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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