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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803民初2011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4-06-06 17:57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24)粤0803民初2011号

伍佛兴:

本院受理原告陈永良诉被告伍佛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4)粤0803 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伍佛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永良支付货款379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实际尚欠款项为基数,自2024年5月7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175%计算);二、驳回原告陈永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1.82元,由被告伍佛兴负担378.02元,原告陈永良负担13.8元。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378.02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378.02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

 

 

 

 

 

联系电话:0759-2368931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速裁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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