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2422号
陈浩生:
本院受理原告林雄诉被告陈浩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6060元及利息(以16060元为本金,按照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8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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