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977号
湛江坡头鱼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湛江鱼峰管桩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鞍山明雯工程机械配件销售部诉被告湛江坡头鱼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湛江鱼峰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湛江鱼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湛江坡头鱼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湛江鱼峰管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马鞍山明雯工程机械配件销售部支付货款521922元及利息(自2023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二、被告梁爽应对被告湛江鱼峰管桩有限公司在第一判项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马鞍山明雯工程机械配件销售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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