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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803民初1765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4-06-25 14:51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24)粤0803民初1765号

罗辉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诉被告罗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4)粤0803 民初17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罗辉英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于2018年5月29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20120180105189)项下贷款于2024年6月9日到期;二、限被告罗辉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31991.53元及支付利息(截至2024年6月21日的利息22374.93元,此后息费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以年利率24%为限);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有权以被告罗辉英名下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怡路20号山海华府15号住宅楼2903房[粤(2020)湛江开发区不动产权第002216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50.81元、申请费4745.4元,合计16996.21元,由被告罗辉英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6996.21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31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速裁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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