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1337号之一
骆明珠:
本院受理原告何妹与被告骆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4)粤0803民初1337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裁定书:驳回原告何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原告已预付),由本院退回原告何妹。保全申请费1220元,由原告何妹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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