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1993号
吴义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对你的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总金额231380.26元,其中本金221000元及总利息(截至2023年11月10日,利息合计暂计为10380.26元,从2023年11月11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计至还清本息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1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院联系人: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林书记员、孙助理。
联系电话:0759-2368955、0759-2368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