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2021号
袁兆栋、王志玲、邓永雄、豆海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对袁兆栋的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袁兆栋偿还计至2023年2月15日止的贷记卡透支款本金9076.35元,利息1330.12元,违约金535.15元,手续费(其他费用)130.08元,合计11071.70元,2023年2月15日之后的违约金、息费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透支债务款项付清之日止,并按月计复利,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5%计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袁兆栋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原告对王志玲的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王志玲偿还计至2023年2月15日止的贷记卡透支款本金29997.73元,利息3114.24元,违约金1738.73元,手续费(其他费用)922.04元,合计35772.74元,2023年2月15日之后的违约金、息费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透支债务款项付清之日止,并按月计复利,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5%计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王志玲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原告对邓永雄的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邓永雄偿还计至2023年2月15日止的贷记卡透支款本金8870.5元,利息2028.27元,违约金558.43元,合计11457.20元,2023年2月15日之后的违约金、息费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透支债务款项付清之日止,并按月计复利,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5%计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邓永雄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原告对豆海平的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豆海平偿还计至2023年2月15日止的贷记卡透支款本金8999.9元,利息1258.41元,违约金460.55元,合计10718.86元,2023年2月15日之后的违约金、息费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透支债务款项付清之日止,并按月计复利,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5%计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豆海平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因袁兆栋、王志玲、邓永雄、豆海平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16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法院联系人: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林书记员、孙助理。
联系电话:0759-2368955、0759-2368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