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1959号之一
梁海旋:
本院受理原告梁凤娟与被告梁海旋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4)粤0803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一、准予原告梁凤娟与被告梁海旋离婚;二、婚生儿子由原告梁凤娟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凤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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