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2211号
韦志金、林咏谊:
原告王美荣与被告韦志金、林咏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 依法判令被告林咏谊赔偿原告王美荣医疗费用等损失15305.01元;二、判令被告韦志金连带承担被告林咏谊的赔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4年7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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