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938号之一
钟如坤、莫嘉慧:
原告覃勤与被告钟如坤、莫嘉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6536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6536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8日,本案定于2024年8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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