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584号之一
李剑龙、李剑飞、李剑勇、李伟玉、李伟金:
原告黄海棣与被告黄伟棋,第三人李剑龙、李剑飞、李剑勇、李伟玉、李伟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2024)粤0803民初584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黄海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3.56元,减半收取计1636.78元,由原告黄海棣负担。原告可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636.78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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