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2184号
北海市海城区四姐海产品经营部: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庞玉华水产品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对你的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605元及占用货款期间利息994.53元(利息以货款12605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暂计算至2024年3月25日,实际应计算至结清货款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以上金额合计13599.53元。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四楼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法院联系人: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林书记员、孙助理。
联系电话:0759-2368955、0759-2368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