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2214号
梁民英:
本院受理原告梁湘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对你的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355.31元(该利息以15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点五倍为标准,自2022年7月22日计算至2024年3月20日,余下利息请求按照上述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赔偿由于本案产生的维权合理支出18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上述诉请金额合计:18155.31元。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2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四楼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法院联系人: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林书记员、孙助理。
联系电话:0759-2368955、0759-2368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