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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803民初1603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4-06-06 16:21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林德杨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景支行诉被告韩丽华、林德杨、韩光武、湛江市霞山区珍菌皇美食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1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韩丽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367148.57元及截止2024年4月25日的欠息173792.6元,并按《借款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支付自2024年4月26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息费(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林德杨、韩光武、湛江市霞山区珍菌皇美食馆对被告韩丽华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德杨、韩光武、湛江市霞山区珍菌皇美食馆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韩丽华追偿。三、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景支行对位于湛江市霞山区解放西路291幢之一901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房地证字第C6384618号)、湛江市霞山区解放西路24号龙凤花园1幢首层8号商铺(不动产权证书号: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0100076985号)、湛江市霞山区解放西路24号龙凤花园18号夹层(不动产权证书号: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010007707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81.41元,由被告韩丽华、林德杨、韩光武、湛江市霞山区珍菌皇美食馆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景支行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13481.41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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