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志文、周莉芳: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麻章区粤鲜禽业经营部、杨那娥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57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市麻章区粤鲜禽业经营部撤诉。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陈志文、周莉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那娥支付货款35084.1元及自2024年1月19日起按年利率5.175%计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7.1元,由被告陈志文、周莉芳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杨那娥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677.1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