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2458号
陈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诉被告陈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4)粤0803 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雷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于2016年9月12日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编号44006700116093986416)项下贷款于2024年6月18日到期;二、限被告陈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59238.3元及支付利息(截至2024年6月24日的利息2568.99元,此后息费按《个人消费贷款及担保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以年利率24%为限);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有权以被告陈雷名下位于湛江市霞山区解放西路27号明润花园A、B座商住楼B单元1013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16)湛江市不动产权第000031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1.18元,由被告陈雷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761.18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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