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790号
黄文丰、余爱秀:
本院受理原告陈候伟诉被告黄文丰、余爱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黄文丰、余爱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候伟支付货款124695元元及违约金(以1246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175%计算自2024年1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候伟的其他诉讼请求。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1.05元、申请费1155.26元,合计为3996.31元,原告陈候伟负担58.94元,被告黄文丰、余爱秀负担3937.37元。被告黄文丰、余爱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候伟迳付3937.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联系方式:0759-2368932李诗诗 2368908陈丽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