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2384号
杨梅:
本院受理原告杨志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对你的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暂计至2024年5月16日,为7419.36元),本息暂共计为57419.3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的诉讼费、公告费。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8月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法院联系人: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林书记员、孙助理。
联系电话:0759-2368955、0759-2368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