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九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诉被告冯明盛、陈胜、陈九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19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冯明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截止2024年5月20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41598.4元、利息16662.48元、违约金6348.39元、手续费2503.36元;并支付从2024年5月21日起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和《收费标准》的约定计算至透支债务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上述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撤回对被告陈胜、陈九妹的起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9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负担769.74元,被告冯明盛负担1728.26元。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回1728.26元,被告冯明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728.26元,如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将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