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1451号
李振孝:
本院受理原告谢小燕与被告李振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4)粤0803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李振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小燕支付货款本金11100元及利息(以货款本金1110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2日起按年利率5.175%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3.46元,由原告谢小燕负担44.71元,被告李振孝负担38.75元。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38.75元,被告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38.75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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