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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803民初2092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4-07-02 12:35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24)粤0803民2092号

谢庆印:

本院受理原告林敬诉被告谢庆印、林光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4)粤0803 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谢庆印、林光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敬偿还借款本金658665.07元及支付利息(以658665.07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9日起按年利率13.8%计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限被告谢庆印、林光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敬偿还支付律师服务费损失15000元;三、驳回原告林敬对被告谢庆印、林光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489.76元,保全费4095元,合计9584.76元,由被告谢庆印、林光照负担9289.33元,原告林敬负担295.43元。被告谢庆印、林光照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9289.33元。如逾期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52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50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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