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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803民初1145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4-06-28 12:37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803民初1145号    

谢伟亮、李华春:

本院受理原告黄德贤与被告谢伟亮、李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谢伟亮、李华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德贤偿还借款本金196701.37元及支付利息(自2020年6月1日起计至2023年1月20日的利息为37850.28元,自2023年1月21日起计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96701.3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谢伟亮、李华春负担4900元。被告谢伟亮、李华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4900元。如逾期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52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50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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