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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803民初1101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4-07-02 17:06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803民初1101号    

陈华锋:

本院受理告黄家明与被告吕翠云、陈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陈华锋、吕翠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家明偿还借款本金187423.49元及支付利息(以187423.49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6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3.8%计算);二、驳回原告黄家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025元,由被告陈华锋、吕翠云负担4048.47元,原告黄家明负担1976.53元。原告黄家明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4048.47元,被告陈华锋、吕翠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4048.47元。如逾期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52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50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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