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1309号
广东筱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郑爱京诉你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1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广东筱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郑爱京支付2023年11月欠发工资4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收取受理费10元(原告郑爱京已预付),由被告广东筱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经原告郑爱京书面同意,被告广东筱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郑爱京迳付受理费1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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