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1644号
普创汇(湛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陈明冠:
本院受理原告劳东龙诉你们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普创汇(湛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劳东龙工资8031.87元;二、限被告普创汇(湛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劳东龙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8844.83元;三、被告陈明冠应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劳东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普创汇(湛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陈明冠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劳东龙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普创汇(湛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陈明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劳东龙迳付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联系方式:0759-2368932李诗诗 2368908李宗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