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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803民初2022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4-07-30 15:28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24)粤0803民初2022号    

陈梁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嘉荣家具厂被告陈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20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陈梁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嘉荣家具厂清偿货款102000元及违约金(以10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自2024年5月8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二、限被告陈梁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嘉荣家具厂支付律师费6500元;三、驳回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嘉荣家具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89.14元,由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嘉荣家具厂承担119.14元,被告陈梁承担2470元。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嘉荣家具厂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235元,被告陈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470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联系方式:0759-2368932李诗诗    2368908李宗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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