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2038号
杨宇峰:
本院受理原告欧奕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杨宇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欧奕佳借款本金437784元及利息(以43778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自2024年5月8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费7866.76元,由被告杨宇峰承担。原告欧奕佳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7866.76元,被告杨宇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7866.76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
联系方式:0759-2368932李诗诗 2368908李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