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1319号
余湛:
本院受理原告陈同柏诉被告余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4)粤0803 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余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同柏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2年8月19日起按年利率3.7%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