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863号
杨智、李康权、芜湖县硕成船舶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林武昌诉被告杨智、李康权、芜湖县硕成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803 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杨智、李康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武昌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支付利息(自2022年11月4日起至2023年8月2日止的利息为13600元,自2023年8月3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计算);二、被告芜湖县硕成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杨智、李康权的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芜湖县硕成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杨智、李康权追偿;三、驳回原告林武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