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2266号
杨兴辉:
原告邓小亮与被告杨兴辉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2024)粤0803民初2266号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杨兴辉偿还原告邓小亮合伙资金77000元及利息(以77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利率3.85%的4倍计付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4年8月8日下午3时40分在本院三楼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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