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2167号
梁聪、林武君:
本院受理原告陈日生诉被告梁聪、林武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4)粤0803 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梁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日生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支付利息(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18660.82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日止,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计算);二、被告林武君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武君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对被告梁聪享有追偿权。三、驳回原告陈日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4.57元,由被告梁聪负担944.89元,原告陈日生负担109.68元。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944.89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944.89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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