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1732号
秦亚男:
本院受理原告陈少兰诉被秦亚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4)粤0803 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秦亚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少兰返还1848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实际尚欠款项为基数,自2024年5月11日起至款项返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9.19元,由被告秦亚男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299.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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