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2100号
湛江善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干洁洗涤服务部诉被告湛江善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4)粤0803 民初21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湛江善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干洁洗涤服务部支付服务款17478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2%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以7480.8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3日起计算;以8026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6日起计算;以1971.2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6日起计算);二、驳回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干洁洗涤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3.77元,由被告湛江善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5负担299.19元,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干洁洗涤服务部负担84.58元。原告已向本院预缴461.27元,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376.69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99.19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31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速裁室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