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2278号
何明历:
本院受理原告李东明诉被告何明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4)粤0803 民初22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何明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东明返还定金1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何明历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1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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