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1873号
谭小恩、李炳付:
原告吴爱兰与被告谭小恩、李炳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4)粤0803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谭小恩、李炳付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爱兰偿还借款本金87977.56元及利息(以本金87977.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计算,自2022年11月8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爱兰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6.8元,由被告谭小恩、李炳付负担1999.44元,原告吴爱兰负担1767.36元。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999.44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999.44元。如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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