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1937号
广东乐丰砂浆有限公司:
原告广东恩惠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乐丰砂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4)粤0803民初193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判决:被告广东乐丰砂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恩惠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82737.2元及截至2024年2月29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396852元,2024年3月1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3582737.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7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36.71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51636.71元,由被告广东乐丰砂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51636.71元,被告广东乐丰砂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51636.71元。如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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