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2270号
廉江市强远运输有限公司、林华: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拓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廉江市强远运输有限公司、林华、劳柏铭及劳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们支付原告货款7106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等。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