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 民初3005号
关天赐、关则本、肖美珍: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直属支行诉被告关天赐、关则本、肖美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4)粤0803 民初30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关天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直属支行偿还截至2024年8月4日止的贷款本金24893.49元、息费3813.73元,并按《借款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支付自2024年8月5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息费,上述息费以年利率24%为限;二、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直属支行有权以被告肖美珍名下位于湛江市赤坎区军民路19号荣基大厦922房(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439329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关则本、肖美珍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关则本、肖美珍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对被告8关天赐享有追偿权;四、驳回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直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1.65元,由被告关天赐、关则本、肖美珍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441.6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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